第十二条
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县城主要道路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经批准张贴标语、张挂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四)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
(五)禁止在县城道路、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堆置粪土等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县城主要道路临街新建建筑物的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不得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应当限期改造。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