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实行卫生区域负责制,保洁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县城道路(含两侧人行道)、绿化带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按划定的责任区段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汽车站、商场、饭店、文化、体育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区)由物业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区)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