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护沿街树木、绿地、花坛,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