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