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县城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