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各种包装废弃物等;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四)乱倒、乱堆渣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六)向街道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