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各种包装废弃物等;(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四)乱倒、乱堆渣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六)向街道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污水污物;(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