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二)在道路、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堆置粪土等杂物或者清洗车辆的;
(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者向街道检查井、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的;
(四)不在指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五)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举办各种商业活动的;
(七)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等废弃物的;
(八)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不按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