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单位、商店、饭馆、宾馆、住宅楼、门店、小吃部和个人摊点、街巷居民、城乡结合处村民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由责任单位(个人)自行清理、清运,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居民或者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定时、定点清运。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