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在县城主要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举办各种商业活动,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在指定地段和期限内经营,并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