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5年3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15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3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6日公布 自
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险工作纳入救灾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风险特点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鼓励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加强与其他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开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二章救灾参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前款所称规划的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有关企业可以依法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减灾防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等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
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的方式为城乡居民购买自然灾害保险。
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救灾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服务站点,并根据与保险机构的约定,协助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咨询等具体业务。
灾害发生时,红十字会依法对受灾地区伤病人员进行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活动。
鼓励前款所称单位将募得款物委托有救灾社会服务专长的社会组织运作救灾项目。
前款所称单位可以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运送募得款物,或者交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运送。
救灾款物的使用和发放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按照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受灾地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实施,但不得擅自改变捐赠目的和捐赠款物的用途。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援助或者投资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保险人因灾害急需医疗、生活资金或者农作物严重受损、农房损毁的,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在保险金额内先予支付部分保险金。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查勘和核算损失情况先予支付。
第三章促进与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有关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本地区灾害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灾情信息。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志愿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
参与救灾人员发生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见义勇为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褒扬。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因救灾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由政府组织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付出直接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协保站点,积极引导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促进保险工作服务水平的提高。
参与救灾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依法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救灾款物募集情况或者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或者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并及时回应捐赠人的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法律责任
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严重妨碍救灾工作开展的;
(二)未按照规定救治、营救受害人员或者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灾情信息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或者挪用、侵占、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其他严重妨碍救灾工作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发布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或者实施协调工作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给予补偿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在发放救灾捐赠款物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