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九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减灾防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等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