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参与救灾的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应当到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志愿服务机构登记报到,并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志愿者组织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协助开展维护社会秩序、发放物资、抢险和营救、疏散、撤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