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减灾防灾规划及物资储备规划、避护场所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前款所称规划的建设和救灾物资储备。有关企业可以依法与各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