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民政等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参与救灾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资金、物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