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台风、洪水、干旱等本省常见的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城镇居民住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巨灾保险等险种,并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鼓励社会力量以捐助的方式为城乡居民购买自然灾害保险。志愿者组织应当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参加救灾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