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查勘、核损、理赔等环节和保费补贴资金的取得、使用等进行监督。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