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十五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款捐物、设立具有救灾宗旨的基金会和开展义演、义展、义卖等慈善活动的方式进行救灾捐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