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十七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以及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生活困难对象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