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工作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指导和帮助,鼓励、引导、支持和监督其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联系、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险工作纳入救灾工作体系,推动建立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害风险特点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