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十九条已修改志愿者组织、救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志愿者开展灾后心理抚慰、帮孤助残、关爱老人、困难帮扶、治安维护、生计恢复等工作,推动社区重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