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本省救灾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