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依法经营种植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建立健全保险服务体系,提高保险覆盖率。

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服务站点,并根据与保险机构的约定,协助其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承保、理赔、咨询等具体业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