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重大灾害发生时,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发布动员命令,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搜救、救护、救助和捐赠。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设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志愿服务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