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勘受灾情况,会同被保险人核算损失。

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保险人因灾害急需医疗、生活资金或者农作物严重受损、农房损毁的,可以向保险机构申请在保险金额内先予支付部分保险金。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查勘和核算损失情况先予支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