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有序开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