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政策和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社会力量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有关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