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及时公开受灾地区救灾需求信息、依法可以接受救灾捐赠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灾害损失和救助阶段而产生的有关救灾需求合理进行捐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