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及时公开受灾地区救灾需求信息、依法可以接受救灾捐赠的社会组织和有关单位名录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灾害损失和救助阶段而产生的有关救灾需求合理进行捐赠。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