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农业信贷、社会救助、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政策导向机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有关保费补贴,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及保险覆盖面。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具体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并依托基层涉农机构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协保站点,积极引导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促进保险工作服务水平的提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