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十三条已修改受灾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有关响应措施,积极进行自救互救,并参与营救受害人员和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灾害发生时,红十字会依法对受灾地区伤病人员进行救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组织有专业人员、专业设备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