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二章 救灾参与第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援建因灾损毁的受灾人员住房。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援助或者投资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