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参与救灾人员发生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抚恤;属见义勇为的,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褒扬。
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因救灾需要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由政府组织协调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付出直接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