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发布灾情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渠道和协调工作机制或者实施协调工作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者给予补偿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捐赠款物,或者在发放救灾捐赠款物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