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提供救灾社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当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