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7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6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规划、住建、交通、教育、农业、工商、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四)不得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五)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遇校车接送儿童及学生时主动让行。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携带行车证;
(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
(二)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的,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一)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和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摩托车时正向骑坐。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
(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擅自在机动车上安装、增设灯光装置的;
(二)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上下乘车人的;
(四)驾驶机动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拆除灯光装置、镜面反光遮阳膜,符合规定后发还。
(一)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二)公共汽车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不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的;
(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上下乘客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的;
(六)其他营运客车挤占公共汽车站(点)的。
(一)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
(二)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
(三)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四)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
(一)教练车不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的;
(二)教练车搭乘与教学无关人员的;
(三)不按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的。
(一)发生交通事故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不及时移开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一)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的;
(二)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的;
(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外的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
(六)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八)在处理交通违法过程中,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驾驶校车运载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超过额定人数的。
有前款第十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恢复原状的及时发还;有前款第十一项情形的,依法扣留车辆,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承担。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
(三)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四)驾驶未经审批的校车或者校车超过使用年限的。
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至处罚履行完毕。
(一)破坏、伪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
(二)隐瞒交通事故事实的;
(三)故意毁灭证据或提供伪证的;
(四)为达到非法目的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强迫、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未戒除的;
(二)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
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未携带行车证的;
(二)驾驶人未满16周岁的;
(三)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车证的;
(四)驾驶涉嫌盗抢或者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的。
有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交通管理证件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科目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取消该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其他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机动车驾驶学习。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四)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五)违反规定设置、撤销停车泊位,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
(六)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