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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