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