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