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