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