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仍驾驶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二)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三)不符合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四)驾驶未经审批的校车或者校车超过使用年限的。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扣留机动车至处罚履行完毕。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