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