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