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第九条已修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