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