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送达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