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携带行车证;

(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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