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5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条文数
- 5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3月27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揭阳古城,是指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内,能够整体地体现揭阳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古迹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视觉连贯性的历史城区。揭阳古城的范围:东至东环城路内侧红线,西至西环城路内侧红线,南至望江北路内侧红线,北至北环城路内侧红线。
榕城区中山、西马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揭阳古城的日常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揭阳古城文物保护规划,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并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环境卫生、应急管理、档案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揭阳古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研究揭阳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二)审议揭阳古城保护相关规划;
(三)督促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
(四)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和相关调整方案;
(五)审议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六)指导、协调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本条例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揭阳古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文化、文物、历史、民俗、土地、房产、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人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揭阳古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维护修缮补助、预先保护补偿、学术研究等方面的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对在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总体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土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土地开发强度和建筑高度分级控制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合理利用的规划措施;
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编制、修改榕城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涉及揭阳古城的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文化、消防、水利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相衔接。
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
(一)古城“东朝西市”的城市格局、“丁”字街加环路的路网系统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西马路—禁城、思贤路—进贤门城楼、榕江南河北岸—中山路—禁城等主要城市视线通廊及其景观风貌;
(三)南北滘、马山滘、方厝前河、猛水河等独特历史水系与古城相融共存的水乡风貌;
(四)中山路、西马路等反映地方特色的传统骑楼风貌;
(五)丁氏光禄公祠、郭之奇太史第民居群、石鼓里潮汕民居群等传统潮汕民居建筑风貌;
(六)舞狮、行彩桥、破门楼郑翁仔灯、城隍庙会等突出反映揭阳传统文化、民俗风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要素。
揭阳古城保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文化旅游发展、公共设施改善、旧房危房改造等方面的目标、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等内容。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
(四)历史风貌区;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古树名木;
(七)古城水系;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且需要保护的对象。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应当明确相关保护对象的主体和保护范围界线,载明名称、所在位置、面积、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纳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揭阳古城保护名录的建立和调整,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以及揭阳古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五)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对象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具备下列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八条 建成六十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在揭阳城市发展、民俗传承和建筑史上具有关联性、代表性,能够反映特定时代特征和文化价值;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揭阳建筑地域特色、艺术特色;
(三)与重要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当地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的行业建筑和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场所;
(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直接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具有其他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四十年以上、不足六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能突出揭阳地方时代特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纪念或者教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报告。
经普查和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对可能存在文物且文物分布相对密集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并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
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前,应当征求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
在预先保护期内,预先保护对象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造、拆除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自行失效,具体保护期限由榕城区人民政府征求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合理确定。
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具有保护价值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保护职责和保护措施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一)制定揭阳古城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相关政策,加强揭阳古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
(二)推进揭阳古城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更新等工作;
(三)加强对揭阳古城历史、传统文化资料的搜集、整理、调查和研究等工作;
(四)引导和规范揭阳古城商业业态的有序发展;
(五)规范传统民俗活动管理,营造良好历史文化氛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在保护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处理区域内各种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
(四)保障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揭阳古城保护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等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维护修缮;
(五)确保配备的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按照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使用、利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不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保持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进行达标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四)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揭阳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榕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揭阳古城的地下文物埋藏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区域进行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大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请相关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在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占用揭阳古城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二)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四)其他可能对揭阳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历史建筑维护修缮技术指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等主管部门以及榕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及时或者不按照技术指引进行维护修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知并督促其按照要求履行维护修缮义务;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拒不进行维护修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指定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历史建筑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建设国防设施等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资料记录等工作,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迁移或者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应当听取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重大公共利益迁移或者拆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维护修缮技术指引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榕城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及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后向社会公布。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和一般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出维护修缮技术咨询,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和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前款规定的保护标志。
法律、法规对相关保护标志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护城河、玉窖溪、方厝前河、猛水河等古城水体的保护,并采取疏浚、引水等措施改善古城水体的水环境质量,逐步恢复古城水乡特色风貌。
揭阳古城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铺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前款规定的基础设施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并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审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合理利用
(一)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开发权益奖励等方式支持合理利用活动;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保护和利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对古城内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等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
鼓励在揭阳古城内依法经营和开展下列项目活动:
(一)开展古城传统文化研究活动,设立文化研究基地;
(二)设立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建立古城历史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和文化创意、技艺展示交流中心;
(四)开展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和交易等活动;
(五)开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
(六)举办传统文化娱乐业、民俗活动、民间艺术等表演活动;
(七)开展传统手工业作坊产品、旅游商品等制作和经营;
(八)经营古城特色酒店、特色餐饮、特色文化游等服务项目;
(九)活化利用民房、大宅、祠堂等特色建筑用作民宿经营、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
(十)其他有利于揭阳古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古城保护名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揭阳古城保护名录中保护对象资料纳入管理信息系统的;
(五)未及时启动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或者未及时组织开展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
(六)未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在揭阳古城保护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十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