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揭阳古城内的河、溪、池等水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堤坡、宽窄、深浅和走向等自然状态。

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护城河、玉窖溪、方厝前河、猛水河等古城水体的保护,并采取疏浚、引水等措施改善古城水体的水环境质量,逐步恢复古城水乡特色风貌。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