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古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揭阳古城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揭阳古城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商铺等经营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