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为揭阳古城的保护责任人,榕城区人民政府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榕城区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榕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